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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599號林照淵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照淵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59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照淵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
起訴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6月13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