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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448號曾昱芹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昱芹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曾昱芹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各1件,現由股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㈡本院受理113年度南簡字第4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13年5月3日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改定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理,如兩造再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則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