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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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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448號曾昱芹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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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昱芹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4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曾昱芹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各1件,現由股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㈡本院受理113年度南簡字第4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13年5月3日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改定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審理,如兩造再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則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3-05-03
  • 更新日期:113-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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