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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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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9號葉志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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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楊庭甄與相對人葉志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相對人葉志軒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函 稿 代 碼:H006-01I 公示送達公告
股       別:智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楊庭甄 
送達代收人 蔡怡靜        
相 對 人 葉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葉志軒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設定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2年12月1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志軒於112年12月9日簽發面額新臺幣700,000元、到期日為未載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嗣據聲請人於113年3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上開本票請求付款,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5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大內區
石仔瀨段
606
237.67
3分之1
 
 
  • 發布日期:113-05-02
  • 更新日期:113-05-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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