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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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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16號MARVIC CABUNGCAL LEONEN之公示送達被告MARVIC CABUNGCAL LEONEN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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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戊113年度親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MARVIC CABUNGCAL LEONEN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親字第16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應送達被告MARVIC CABUNGCAL LEONEN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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