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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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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新簡字第000077號許俊吉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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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俊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許俊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巿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新簡字第77號
原   告 林立揚
被   告 許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易字第858號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18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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