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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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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66號鄭文祥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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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南院揚民融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文祥之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66號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應送達被告鄭文祥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林健洋
訴訟代理人 曾彥鈞律師
被   告 鄭秋美
鄭秋華
鄭秋萍
鄭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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