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386號李維清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維清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386號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維
清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
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26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3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鈺玫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李維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021元,及自民國(下同
)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