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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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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建簡字第000007號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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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應送達被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7日民事裁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力昌行鋁業有限公司
           設詳卷
法定代理人 黃晉華  住詳卷
被   告 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壽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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