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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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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000035號陳鍾璨,蘇偉榮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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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南院揚家厚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鍾璨、蘇偉榮之民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5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陳鍾璨、蘇偉榮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7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
  相對人陳鍾璨、蘇偉榮、陳聖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靜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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