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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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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131號趙耀明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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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南院揚民癸112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耀明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3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趙耀明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4月15日民事判決定,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31號
原   告 張文忠  
訴訟代理人 吳勁昌律師
被   告 趙晨幃  
      趙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778,800元,及被告趙晨幃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被告趙耀明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522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92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77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原告
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款帳戶(第一層)
轉匯帳戶
(第二層)
匯款時間及金額
行為人
提款時間、金額
提款地址
交易明細
 1
張文忠
張文忠於111年10月底,在社群軟體臉書上見投資之相關廣告,經與對方聯繫後,加入對方所提供LINE暱稱「張書瑜」為好友,並加入對方提供之LINE群組「談股論金學習交流群D17」,雙方聯繫後,對方佯稱在「華旭」APP投資平台上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張文忠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2年1月13日9時59分許,匯款2,778,800元
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吳豪浚
帳號:017-0610769913號
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黃偉政
帳號:822-148540295813號
 
⑴112年1月13日11時10分匯入2,000,000元
⑵112年1月13日11時11分匯入838,800元
【共計2,838,800元】
 
 
李元佑(車手頭)
陳泰佑(把風)
趙晨幃(把風)
黃偉政(提款車手)
 
112年1月13日15時許,因銀行行員報警而未提領成功。
 
臺南市新營區中山路137號之中信銀行
 
見112少調396號警卷第277頁
 
 
  • 發布日期:113-04-19
  • 更新日期:113-04-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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