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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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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918號吳俊光、吳哲光、吳壽美、吳壽齡之原告林駿堯113年4月17日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被告狀繕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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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南院揚民河112年度訴字第19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俊光、吳哲光、吳壽美、吳壽齡之原告林駿堯113年4月17日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被告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俊光、吳哲光、吳壽美、吳壽齡之原告林駿堯113年4月17日民事變更聲明暨追加被告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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