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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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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002115號黃柏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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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柏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21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應送達被告黃柏華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小字第2115號
原   告 吳瑩薌  
被   告 黃雅慧 
       黃柏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8號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及被告黃雅
慧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被告黃柏華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肆佰玖拾元,其
餘由原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 發布日期:113-04-17
  • 更新日期:113-04-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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