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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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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1190號LE VAN THI(黎文試)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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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應送達之文書: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聲請人周行道與相對人LE VAN THI(黎文試)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相對人LE VAN THI(黎文試)公告之文書如下。
一、聲請狀繕本一件。
二、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前開公告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送達事由:
一、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不明,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附記第一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周行道  
相 對 人 LE VAN THI(黎文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2年12月31日
49,495元
112年12月31日
 
 
  • 發布日期:113-04-16
  • 更新日期:113-04-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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