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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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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小字第000128號陳俊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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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12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
    被告陳俊杰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3年3月28日民事判決,節本如附件。

附記:再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節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7樓B
            室
訴訟代理人  白中富    住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50號7樓
被   告 陳俊杰   籍設臺南市北區成功路238巷7號(臺南
                        市府北戶政事務所北區辦公處)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60元,及其中新臺幣16,901元,自民
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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