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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南簡字第000220號黃鉉皓之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函、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鉉皓之視為停止訴訟程序函、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2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黃鉉皓之為停止訴訟程序函、言詞辯論通知書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8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本院受理113年度南簡字第22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113年3月28日下午1時50分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職權改定113年5月8日下午1時55分在本院第20法庭續行審理,如兩造再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則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