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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449號黃琪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原告112年9月26日民事變更追加被告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南院揚民麗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琪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原告112年9月26日民事變更追加被告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琪詠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於113年5月17日以前依規定聲請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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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