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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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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449號黃琪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原告112年9月26日民事變更追加被告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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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南院揚民麗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琪詠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原告112年9月26日民事變更追加被告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4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琪詠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3年5月3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請於113年5月17日以前依規定聲請閱卷)
    。

附記:第5次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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