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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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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某張姓國小教師被控近20年涉性侵、性騷案,據臺南市議員表示:案件多達32件,目前只有1件被判有罪,太扯了」部分,本院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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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某張姓國小教師被控近20年涉性侵、性騷案,據臺南市議員表示:案件多達32件,目前只有1件被判有罪,太扯了」部分,本院說明如下:

一、報載:「臺南市議員指稱某張姓教師被控對女學生性侵之事,108年初因市議員質詢教育局長才被揭露,當時統計張姓教師涉性侵、性騷案32件,其中受害學生人數31人」,惟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妨害性自主案件,該案檢察官僅就「其中10名受害學生被性侵害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條),僅能就起訴事實為審理,亦即若尚有其他受害學生,而未經起訴,法院亦無權加以審判。

二、本院109年度侵訴字第24號案件,本件檢察官起訴書僅就被告所涉對「10名被害女學生」,遭被告以撫摸下體及親吻臉頰、嘴巴的方式進行強制猥褻,提起公訴;惟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僅其中1名學生遭被告性侵害10次部分成罪,其餘9名學生被性侵害部分,因證據不足而為無罪之諭知。上開審理結果,乃合議庭依卷內事證,本於法律確信所為之認定,事屬合議庭認事用法之審理結果,基於審判獨立,應予尊重。被害人如有不服,得循法定程序請求檢察官上訴。

三、又該判決認張姓被告對其中1名學生成立10次性侵害行為,判處被告10次加重強制猥褻罪,每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係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並應考量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本判決就本案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尚與上開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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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年10月29日「報載某張姓國小教師被控近20年涉性侵、性騷案,據臺南市議員表示:案件多達32件,目前只有1件被判有罪,太扯了」部分本院說明(109-012)odt
  • 109年10月29日「報載某張姓國小教師被控近20年涉性侵、性騷案,據臺南市議員表示:案件多達32件,目前只有1件被判有罪,太扯了」部分本院說明(109-012)pdf
  • 發布日期:109-10-29
  • 更新日期:109-10-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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