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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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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9號案件相關疑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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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本院112年度聲羈更一字第9號案件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一、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發回後,本院訂庭期之部分

1.本案於112年12月1日(週五)發回本院時為夜間,分案後,承審法官參酌被告人數達11名(加計辯護人人數近達20人),且所在地分散在中北部,均無台南市住居所,難以指揮本院法警送達並立即開庭。
2.隔日為假日,為整體同日訊問一併考量是否羈押,酌量郵務往來時間及可能有寄存送達,傳票需預留10日合法生效期間,被告如嗣後無故不到庭,在合法送達前提下才能依法進行拘提等情,斟酌再三,承審法官始訂於今日(20日)進行調查庭,以符合刑事訴訟法程序保障之基本要求。

二、今日調查庭期日,部分被告確實經寄存送達,寄存時間自12月7日、8日起算,倘先前未多方設想,倉促訂期,送達勢必無從合法,後續相關拘提亦無法進行,甚且必須另訂數週後之開庭期日再為送達,案件更生延滯 。
三、然經本次經驗,本院強制處分庭將儘速檢討,改進相關行政流程,在符合法律前提下,制訂標準作業程序,以彈性因應邇後此類案件進行,減少外界疑慮。
四、依據法官法定原則,分案時收案之法官,依法本應自行審理並裁定,此屬審判獨立內容,無法將案件任意交與其他法官審判,如同一般訴訟案件,分案時承審法官已定,需由該名法官審判,除非法定情形,不得恣意以行政權將案件分配予其他法官,避免司法行政操縱案件之疑慮,此與檢察一體原則不同。
五、本院進行任何案件審理及決定,均是依據個案呈現之證據資料及法律規定來判斷,其他與法無關之因素不在法官考量之列。且依本院統計資料,111年12月至112年11月,本院就「詐欺、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條例」之核准聲請通訊監察比例為百分之82.8、聲請羈押准許比例為百分之88.1,均高於其他一級法院,並無報載所述「本院核票率或聲請羈押准許率過低」云云,顯屬臆測而無依據。
六、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是如抗告法院認案件有必要而緊急,亦非不得運用此制度,以資妥速周全,此亦有前例可循。
七、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今日更審開庭前,有相關報導指稱本院庭期拖延之不實言論,更將本院歷次審判法官名字予以揭露,在案件終結前,本院基於堅定維護法官審判獨立之職權行使立場,暫不予回應。然對未確定之案件予以恣意揣測評論,不免有欲以外部壓力企圖影響審判之疑慮,而承辦法官相關之審判作為,皆屬法官之審判核心事項,請各界尊重法官對於個案的判斷及決定。本院企盼社會大眾、媒體能留給司法審判應有之公平、公正及實踐司法正義的純淨、獨立空間。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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