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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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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更一第9號裁定簡要說明裁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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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2年度聲羈更一第9號裁定簡要說明裁定理由如下:

一、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

被害人係依指示向有求碧應公司購買虛擬貨幣,又依卷內事證予以相互 勾稽,虛擬貨幣層轉流回之情形,被害人係遭詐騙之情形可能性甚高。又被告 等抗辯與卷內事證不符,且均未能提供虛擬貨幣之來源,亦未能說明其出售予被害人之虛擬貨幣回流狀況或提供憑證,亦悖於常情。綜上,被告等人辯稱有求碧應公司是合法幣商,其等係單純交易虛擬貨幣云云,實難遽信。因而足認陳姓被告、高姓被告、許姓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前段之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其餘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本文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具羈押之原因

(一)被告等人否認犯罪,前後及相互間供述不一,更與卷內事證亦有不符,被告等人對本案案情重要事項有隱匿或有避重就輕之處。而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被告等人一旦成立犯罪,將面臨相當之罪責,及被害人請求賠償之巨大壓力,其等有串證滅證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參酌本案有其他案情仍待調查釐清,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為迴護之高度誘因,有事實足認被告等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二)另本案莊姓被告有再為同種類犯罪之蓋然性甚高,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亦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

三、被告等有羈押之必要:

    審酌現今詐欺集團犯罪猖獗,危及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本件有求碧應公司運作時間非短,被害人數眾多,受詐騙之金額甚鉅,影響層面甚廣,對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均造成嚴重之侵害,本案相關金錢流向、虛擬貨幣之來源、去向、共犯間分工情形、有求碧應公司與詐欺集團間之合作模式等節,均需加以釐清,而本案尚在偵查初始階段,基於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並權衡其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復參酌勾串之可能性,依比例原則為考量,認對被告等均有羈押之必要,且既有勾串之虞,本院認非予禁止接見、通信,不能達羈押之目的。

四、綜上,被告等均自112年12月20日起予以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 發布日期:112-12-20
  • 更新日期:112-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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