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當事人雙方(即出租人與承租人)均為自然人者,申請土地租賃契約公證者,當事人雙方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應注意出租人係指土地所有權人全體*,依流程圖1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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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應檢具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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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前列文件,由當事人雙方(即出租人與承租人)至本法院公證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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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契約流程圖1
附註: |
1. |
出租土地若為農地,應注意土地登記謄本上之土地標示部”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欄位,若為”(空白)”,則需至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申請”使用分區證明”。 |
2. |
本網站提供之土地租賃契約僅供參考,可依需求自行加減條項或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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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若當事人任一方無法親自前來辦理,申請土地租賃契約公證者,則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正本、出具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當事人與代理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依流程圖1辦理。 |
三、 |
當事人中有營利法人者,例:獨資、AB有限公司、ABC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土地租賃契約公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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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者,獨資商號應檢具商業登記、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檢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負責人與另一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依流程圖1辦理。 |
2、 |
負責人不能親自前來辦理者,獨資商號應檢具商業登記抄本、有限公司檢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抄錄本(6個月內)及股份有限公司檢具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或抄錄本均可,惟董事任期須在期限內)、出具委託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授權書上之授權章為公司登記印鑑大小章,代理人與另一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依流程圖1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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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當事人中有非營利法人者,例: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申請土地租賃契約公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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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負責人親自前來辦理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書,負責人與另一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依流程圖1辦理。 |
2、 |
負責人不能親自前來辦理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書、法人印鑑證明書(向登記法院申請)、出具委託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授權書上之授權章為法人登記印鑑章,代理人與另一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依流程圖1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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